浅谈如何保障企业员工的病假薪资待遇
2021-01-27李海燕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企业
李海燕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病假保障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1953年颁布并试行,《草案》对企业员工病假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职工的病假待遇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合同;同年劳动部相继出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如何界定、期限、计算职工医疗期等细节问题,其中《意见》还对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的待遇以及由谁来最终来承担做出了规定。
一、病假薪资承担主体
在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工人或职员医疗期在6个月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工资60―100%作为病假工资;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60―100%病假救济费,直至恢复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可见当时医疗期在6个月内的病假薪资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病假期在6个月以上的则由国家来承担。这一规定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政策较为相似,例如德国规定,员工病假的前6个星期的由雇主负担“疾病补贴”,之后的病假补助则由医保机构承担,相较而言我国在病假薪资的负担期限与金额上与西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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