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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问题之探究

2021-01-27田青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融资法律

田青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一、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我国如迄今止还并未颁布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也都往往见于《合同法》、《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1996年司法解释”)、《融资租赁法(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1996年司法解释失效)及其他涉及融资租赁的法规、规章中。其中《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从融资租赁合同客观角度作出清晰的定义,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该条所述,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行通常由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即除出租人和承租人所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外,同时还涉及出租人和出卖人所签署的买卖合同。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即先购买后出租,为租而买,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租赁合同的主要特点。3.以支付租金的形式,承租人可以享有直接取得被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从性质上看,租金不仅是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对价,而且是租赁物购买价格分期负担的对价;租金的计算从数量上看,不但包括了租赁物本身的购买价格,同时购买款的利息计算以及出租人预估的合理利润也都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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