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行性研究
2021-01-22胡然
上海商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产品
胡然
2016 年5 月29 日,大成西黄河大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产品“14 益优02”按照计划本该兑付,但却一直未发布兑换公告,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史上首支违约的资产支持证券。2020 年新《证券法》将资产支持证券视为“准证券”纳入《证券法》的管理范围,但是关于该证券产品的发行和管理仅有原则性规定。目前对于以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除了证监会出台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及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有关PPP 项目的《发改投资[2016]2698 号文》之外无专门规章制度规定。学界基本上认可该类产品的存在和作用,但研究主要围绕产品的结构完善、风险规避,很少涉及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合理性问题。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目的、要素分析入手,提出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不合理之处。
一、收费权类证券化产品的目的
(一)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在证券化市场形成初期,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70 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了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债券,开创了证券化的先河。1987 年英国为解决因住房抵押贷款的快速增长导致金融市场资金紧缺,首次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日本的证券化发展开始于20 实际末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其目的也是解决金融市场资金短缺问题。综合美、欧、日三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起源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产生初衷是解决金融市场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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