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州县委员与官僚行政
——以巴县为例
2021-01-20梁勇
社会科学研究 2020年6期
梁 勇
自许大龄先生将清代捐纳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国家制度加以研究以后,国内外学术界对清代的捐纳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候补文官群体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厘清了候补官员与捐纳制度,候补官员在传统州县事务、新式事务中所扮演的作用以及候补冗官与晚清吏治的关系。①但对数量占主体的候补低级官员所担任的州县委员职责、委员与晚清州县官员的关系、委员所体现的国家试图对地方社会控制力加强的趋势等诸多问题着笔较少,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在清中后期的州县行政体系中,这些候补低级官员多以委员之职负责某一具体的行政事务,如负责维持地方秩序的保甲委员、负责厘金征收的厘金委员等。相较于知县、教谕、典史等体制内的官员,委员在州县行政体制中具有职位较多、任职时间较短、任职形式简便等特点。本文主要依据清代四川《巴县档案》《南部档案》,对候补官员群体的研究下沉到州县一级,对州县委员的任免及其与州县行政体系的关系做一梳理,分析委员对清代州县行政变革所具有的作用,以期探究清中后期州县行政体系复杂的面相。
一 、委员与委员职位
有清一代,清政府往往通过差遣候补官员来办理一些临时性或特别的事务,如催征钱粮,运送军需、粮饷等,此类官员即是本文要讨论的清代特殊的官员群体——委员。如光绪七年(1881),四川盐茶道崧蕃差遣候补通判李奈为委员,前往南部、广元、昭化三县催征盐茶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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