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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推理的人工智能逻辑

2021-01-20董惠敏卢森堡雷卡马尔科维奇卢森堡里昂范德拓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

董惠敏 [卢森堡] 雷卡·马尔科维奇 [卢森堡] 里昂·范德拓,

(1.浙江大学 哲学系, 浙江 杭州 310058; 2.卢森堡大学 计算机系, 埃斯苏阿兹特 L-4001)

一、 导 论

人工智能不仅是计算机科学的子学科,还覆盖了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学科的不同方面。人工智能研究开发模仿人类智能的程序,使计算机具有智能行为[1],在感知、表征与推理、学习、自然交互、社会影响等五个方面开发相应的人工智能技术。将逻辑用于这些方面[2-3],尤其是在可解释性人工智能(explainable AI)这一背景下,能弥补以往“黑匣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足[4]。

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兴起,人们关心的不仅是自主机器人及其他智能系统对自身行为的推理问题,还包括如何在个体愿望、目标与社会、法律、伦理规范之间保持平衡[5]。此外,还要思考智能主体是如何考虑其他主体行为的[6-8]。例如,自动驾驶汽车不仅能做出驾驶和导航这类行为,而且必须考虑交通法规,还需要对其他自动驾驶或人类驾驶行为进行推理。因此,本文集中回应如下挑战:人工智能逻辑如何考虑社会推理?

尽管社会人工智能逻辑领域已经有一定的进展,如利用道义逻辑去刻画人工智能规范推理,但本文强调的是,构建社会人工智能逻辑更为迫切。抽象地说,社会推理和实践推理与经典推理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可以对何为正确行动、何为当前世界状态有各自不同的意见[9-11]。对实践推理的形式化旨在刻画个体概念与集体概念之间的多种互动方式,例如基于知识的义务及其推理互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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