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强允许的分级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允许与法律权能
2021-01-20奥利弗罗伊彼得库里基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20年8期
[德] 奥利弗·罗伊 [波] 彼得·库里基
(1.拜罗伊特大学 哲学系, 拜罗伊特 95447; 2.卢布林天主教大学 哲学系, 卢布林 20950)
□ 陈 钰 译
一、 引 言
众所周知,冯·赖特(von Wright)[1]和凯尔森(Kelsen)[2]使用不同的术语区分了弱允许和强允许两个概念。简单地说,弱允许就是禁止的缺位(也称不禁止)。在冯·赖特[3]和康格尔(Kanger)[4]提出的标准道义逻辑中,他们将弱允许Pφ定义为Oφ;而强允许则是形如“A是允许的”这种明确的声明,它不依赖义务或禁止。
在法学理论和道义逻辑中[3,5-8],关于强允许概念的重要性一直存有争论。争论的问题是,将强允许归入只包含义务和禁止(因此只含有弱允许)的规范体系内,是否会添加事物到该体系中?换言之,争论一直聚焦摩尔(Moore)所说的“反射论题”[6]:A是允许的仅仅意味着不禁止A。
反射论题的拥趸提出了很多支持该论题的论证[5,7,9]。摩尔认为,这些论证可以分成定义性论证与归纳性论证两类[6]。简言之,定义性论证认为,拒绝反射论题乃是误解了允许的真正含义。更弱一点的定义性论证认为,拒绝反射论题则是误解了允许的传统含义,但是对其本质含义不做任何断言(假设这种含义存在)。归纳性论证在建设性上更胜一筹,是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实际的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例如,罗斯(Ross)称:“我从未听过有任何法律是为了宣布允许有一种新的行为方式而通过的。如果立法者认为没有理由通过签发强制方案(命令或禁令)来干预某种行为,他只会保持沉默。”[5]122
我们看到的对归纳性论证的一种反驳意见是认为法律语境中已经将强允许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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