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2021-01-18潘家永,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9期
追讨劳动报酬,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小保:
公司因为经济效益差,一直欠我3个月的工资,在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工资仍然没有拿到,只是在离职时公司会计部门出具了一张有会计签字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尚欠我工资12600元。我离开该公司已经将近1年时间,其间也多次去讨要所欠的工资,均无果。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公司得知后说我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会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
请问:追讨欠薪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吗?
方希
方希: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的原则,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据此可知,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工资欠条的情况下,此时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仲裁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你持有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你工资的事实,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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