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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文化的耦合性重构与乡村有效治理的推进

2021-01-17陶有浩钟玉文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文化

陶有浩,钟玉文

(1.合肥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合肥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文化既是社会治理对象,也是不可忽视的治理资源。时下,在推进中国乡村有效治理的实践中,乡村文化理应日益受到重视并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无论是对乡村社会治理中文化地位的判定,还是对乡村文化内容体系的认识,抑或是在利用乡村文化治理效能的着力点和方法层面,都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为更好地厘清相关问题,助力乡村治理和实现乡村振兴,本文拟从乡村文化振兴中文化重构角度出发,讨论乡村有效治理的问题。

一、体系化的现代乡村文化与“三治融合”:价值维度的认识

文化对社会治理的意义不仅在于其自身能对社会治理起积极作用,还在于它会影响其他治理资源的效用发挥。乡村社会的独特结构和乡村文化的专有性特征更使得文化在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但这种重要作用的完全发挥只有体系化的乡村文化才能满足,由于乡村原有文化体系遭遇不同程度的冲击,而现实中乡村本身的文化独创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时下较为理想的操作是将各类现有文化资源按照文化自身逻辑和乡村实际需要进行科学的重构。这种意义层面的乡村文化振兴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对乡村振兴的结构认识中,人们囿于思维惯性不能合理定位文化振兴,在重要性和计划实现顺序上往往将其置于其他四个方面振兴尤其是产业振兴之后。为进一步廓清误区,本部分从构建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角度出发来认识它的重要性。

(一)为自治提供秩序基础、价值导向和心理认同

由于古代“皇权不下县”的传统,自治在中国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是一种为过去实践所证明的有效的乡村治理方式。在现代乡村治理中,自治也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利于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能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乡村自治对环境和条件的要求较高,体系化的乡村文化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它在这一方面的需求。

自治实现的基础是治理单元内部的稳定有序,这也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经过长时间积淀而在一定空间范围形成并具有重要影响的文化,内含秩序和规范的意蕴,通过对人的约束作用在潜移默化中产生较为恒定的行为逻辑。依据一定的标准把成员安置到目标社会的结构网格中,这样就孕育出了植根文化的现实社会秩序。面对秩序挑战,文化也能发挥调节功能,容纳一定限度内的变化以维持社会系统的稳定。乡村文化中的民间信仰、村落礼俗、风气习惯等都是其中的代表,它们既为稳固乡村社会秩序提供保障,又在调适社会关系变动方面发挥着作用。乡村文化使乡村社会在稳定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动态调整,为自治提供秩序基础。

在秩序之外,乡村自治还需要一套规范体系作为自治的行为遵循。这一规范体系既要对接国家宏观的法律制度,又要契合乡村社会实际。乡村文化中具有丰富的行为约束和行为指导资源,如风俗礼仪、家风家训等。它们是经历过实践检验而为成员内心认可或渗透入潜意识中的行为原则,有着引领与规范的作用。另外,乡村文化在显性的行为规范背后还隐含着深层次的生活信条、价值准则,甚至是思维方式,可以起到整合成员行为和思想的作用。这些都有助于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调控。

只有治理主体积极参与,才能化解自治中的众多难题,从而切实推动各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其基本的前提条件中有一个认同的问题,乡村治理主体在认同农民身份和乡村社会,并认同乡村未来前途的前提下,才会主动投身到乡村治理之中。面对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冲击带来的心理失落,治理主体的认同和自信显得更加重要。文化形成、传播和延续的本身就意味着认同,而且是一种历经恒久的心理认同。而且乡村文化充满着浓烈的群体意识和归属意识,能强化对村民身份和乡村社会的认同。在这一认同基础上,可以增进对乡村未来发展规划和治理目标的认同,并进一步实施主体整合,为乡村自治凝聚共识,提供所需的价值认同,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为法治营造良好氛围,并弥补现行法律规范空间的不足

广义上,可以视法律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叠加使我国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形势非常复杂,涉及的范围广,各类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影响治理效果的因素纠缠在一起。推进有效治理,不仅需要刚性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柔性文化资源。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规则,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暴力的强制执行性。文化也有规则性意蕴,是经过长时间积淀而形成的共同规则导向和指向性意识,对成长于其间的成员起着引导塑就和规范约束的作用。它表现为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事理念。一旦获得认同与遵奉,可以对治理对象的行为起到约束、规范作用。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灵活应对一些不可预测的具体问题,有效弥补具体法条和规则僵化的短板。文化的这一特性为人们适应、遵守法律规则奠定了心理基础,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氛围,降低了具体法律制度推行的难度,为建设法治乡村提供了便利。

作为现代乡村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传统乡村文化中含有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和礼俗等,由于适应乡村具体环境,符合村民的实际需求,一定意义上具有民间法色彩。它们弥补了偏重关注普遍层面的国家法制的不足,其中的一些内容得到了政府的默认和许可,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一起组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乡村社会行动规则,在乡村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很好的稳定和规范作用。在乡村地区法制的执行实践中甚至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即鉴于一些村规民约和风俗习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良好效果,而将之引入或吸收为地方性法规。既丰富了地方立法的有效资源,提高了立法的效率,也降低了立法的成本。

(三)支撑德治的规范性内容供给

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证明,法治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有些问题法律不可能覆盖到,或者说用其他手段会取得比用法律更好的效果。德治可以有效弥补法治的不足,而且从实际效果看,能节省社会治理资源,降低治理代价。德治的核心内容指向主要在于道德规范、道德品质和道德教化。文化内容中有非常丰富的部分是以道德形式来体现的,它们是德治的重要载体之一,重视发挥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能够有力推动德治实践的进一步开展。从我国乡村的具体环境来看,也具备开展德治的优势条件。

首先,受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影响的乡村文化体系为乡村德治实践开展提供了宏观的约束机制。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帮助乡村社会构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道德体系,能够对乡村主体行为形成有效规制。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治工作的本源正是乡村文化的有效感召[1]。其次,历史遗留下的乡村社会结构特征为利用以伦理道德为主要代表的乡村文化推动德治实践提供了便利条件。虽然受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冲击,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但从总体上来看,家庭、家族、村落仍然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熟人/半熟人的社会特征在较大程度上得以保留下来。这样的人际交往机制决定了偏重道德层面的公众舆论评价对人们还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处于特定活动空间中的成员为获得好的舆论评价,在法律规范底线之外还会着意提升自身的道德品质,注重遵守道德规范的约束,并且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

以上从差异化角度来论述乡村文化对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价值。实际上,由于乡村文化的综合性、包容量以及“三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前者对建立“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意义远超以上三部分内容之和。“三治融合”的逻辑和视角很多,从文化领域来入手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和实践平台。从文化角度看,“三治融合”有内在的天然契合性。缺少乡村文化的参与,合作治理的乡村善治效果很难顺利实现。

二、现实乡村治理中文化的角色状态:对问题和不足的反思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文化尤其是乡村文化理应在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实践中,乡村文化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远未达到其应有的状态和程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村文化结构不完善,无法满足治理对文化资源的需求

由于现代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其对治理资源的需求是综合化和多角度的。治理过程不但要有文化资源的参与,而且对于文化资源的需求也是体系化的:既需要普遍意义层面的宏观文化对乡村治理进行大体方向的指导与把握,又需要极具地方特色的文化应对乡村社会的具体特殊性;既需要现代性文化引导乡村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也需要传统文化来适应乡村社会遗留的传统印迹。从文化本身来看,文化所具有的整体治理效能的发挥亦需要有一个结构较为全面的乡村文化体系的建立。体系内的各类型子文化恰当搭配,协调发挥各自在乡村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且和其他治理资源一起共同推进乡村的社会治理。时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乡村文化资源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结构,更少有着眼于乡村治理来有意识地构建乡村文化体系。

当前的乡村文化大致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过去遗留下的传统乡村文化,核心是残存的农耕文化;通过类似于文化下乡等活动和现代传播媒介移植的外生型文化。从历史的轴线看,中国传统农耕文化延续至今数千年,有丰厚的历史根基和文明底蕴,内含很多处理社会关系、应对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对传统农村社会治理也起过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某些部分的价值甚至可以是跨越时空的。但农耕文化的产生、发展和发挥治理效用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尤其离不开传统的自然人文环境和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一旦与它们相脱离,其本身的存在状态都会受到影响,更遑论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体现重要功用了。整体上来看,伴随近现代革命、改革而来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客观上改变了传统农耕文化的生存环境。虽然其主观目的也是为引导传统农耕文化逐步走向现代化,但由于其间的有些做法对文化本身的发展规律和逻辑重视不够,破坏了传统农耕文化生存和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条件。另外,传统乡村文化本身的固陋性未得到很好的反思和改进,如枯燥的表现形式、单一的建设主体、小团体主义的倾向等,这些都对它在现代社会发挥治理效能产生了消极影响。现实的乡村文化资源中还有一部分是从乡村外部移植来的文化,如主要通过现代信息媒介而来的西方文化、现代都市文化,以及通过文化下乡等“送文化”方式而来社会主导文化。前者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后者则未能充分照顾到乡村的特殊性和具体村落的多样性,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在乡村水土不服,而且与传统的农耕文化缺乏有机融合,在乡村社会治理上有时不但未能形成合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消耗了对方的治理效能。

(二)利用机制不合理,致使乡村文化难以发挥整体的治理效能

造成乡村社会治理低效能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不能科学、合理地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

由于在近代的较长时期内面对西方的弱势思维成为了一种惯性,西方的现代化价值在观念上被普遍化。文化既在落后原因的总结中被必然提及,也被认为是亟须改进的对象。乡村及其文化更被认为是落后的集中表现,只有或只能被彻底改造才会有生命力,才能生存和发展。在一些带有反思色彩的现代国家出路探索中,传统农耕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贡献和作用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和抹煞。现在,中外对比下的乡村文化劣势的惯性思维虽然有所改变,但又出现了城乡对比下的乡村文化劣势的思维模式。在都市文化占主导的评判标准中,乡村文化被认为缺乏现代性价值,需要改变。这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传统乡村文化的治理功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尽管一些地区对于传统农耕文化的态度已经得到了改变,但又走向了另外一种极端,例如某种意义上的复古现象,也应该引起重视。总归来讲,就是对传统乡村文化中的社会治理方式及治理思维不能用现代的标准与意识进行扬弃,而是不加区分地统统拿来使用,从而导致了两种情形的出现。

外生型文化中的西方文化和现代都市文化因在精神内核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放在一起分析。从本质上讲,二者都主张充分调动和利用人的自然欲求来实现社会秩序的排定和对社会问题的处理。但是因为资源拥有量和资源使用水平的巨大差距以及分配制度的不完善等,增强了底层社会的相对被剥夺感,村民在这一方面尤其明显。西方文化和都市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影响扩大的结果是导致了原有的文化体系被解构和主导文化作用的降低,在社会治理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外生型文化中的主导文化多是依托于行政系统进行宣传和推广。这也带来了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如行政系统自身的封闭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其他主体的治理参与度;另外,在这样的运作模式下,不但会出现“政绩工程”的现象,而且因为主导外生型文化输入的行政机关的着眼点不会是一村、一乡,不可能花大气力去适应不同农村地区社会治理的个性化需求,从而造成治理需求与文化资源供给之间的断裂;再者,行政部门往往会在向乡村输入文化资源的同时附加甚至是利用文化服务于其他的意图,最为常见的就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类似于这样的运作模式逐渐剥离了活动中文化本身具有的社会治理价值。

(三)对乡村文化的低认同度,引发了社会治理的消极性后果

乡村文化要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功用,需要参与者在心理和情感上真正认同乡村文化,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产生对乡村存在意义和乡村发展未来的认同,从而遵循乡村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提升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度也是解决目前乡村治理中目标与现状之间矛盾的重要密钥之一。对一种文化的认同理由体现在两个层面:对其在历史上已做出的贡献的感恩和眷恋,或者对其在眼下和未来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意义的期待。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现实的乡村中文化都不占优势。从近代开始的对传统文化的反思过度聚焦于其消极性方面,导致对传统乡村文化历史贡献的评价不太全面,被严重低估;对现代都市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情感性艳羡,导致不能客观认识乡村文化潜在的治理功效。这削弱了乡村文化认同的基础,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了不良后果,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治理主体构成的不科学。由于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也是为了适应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需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从宏观来看,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村“两委”、民间社会组织、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2]。这既是综合中国乡村社会的整体现状而得出的结论,也是理想中的乡村社会治理主体构成。但是,如果具体到某一地区或者某一村落,治理主体构成不完善或缺场就成为了较为突出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对乡村文化的低认同度是不可忽视的深层次因素。由于这一原因,治理主体中基层政府、村“两委”在定位对乡村治理的贡献时,乡村文化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民间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精英也不情愿把主要的资源、精力投放到乡村与乡村社会治理发展中。普通村民本应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由于不能科学地区别、定位都市文化和乡村文化,对两类文化现代性的理解更是有待提升,因而通过求学、打工等途径大量的乡村年轻劳动力和精英外流,留守在农村的都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受能力、精力限制,这一部分群体很难实质性地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这是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中普遍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治理主体缺位问题。

二是治理规则的不健全。对乡村文化的低认同度,使得其具有的为自治、德治和法治提供资源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家训家规和道德评价等内容逐步被边缘化,不但不能直接为“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具体规则,而且连带地它为乡村治理营造良好环境的治理功效也大打折扣。乡村治理对于规则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单纯依靠乡村文化提供也是一种苛求,但乡村文化中深层次的价值导向可以指导建立具体细微的规范以适应个性化的需求,弥补规则提供的不足。由于对乡村文化的低认同度,致使其中隐形的价值导向被弃用,加剧了成员在价值观方面的迷失和错乱,增加了乡村治理的难度。显形的直接可资利用的治理规则不足,加之又缺乏潜在的价值观指导,乡村成员选择自己行为的依据只剩下两个:一是复制、移植都市文化中蕴含的行为规则和价值理念;二是依据现实的利益得失。前者由于治理环境的异样导致具体行为规则和价值理念效能的降低或丧失,甚至闹出了笑话。后者则导致了伦理失序、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或相类似的价值扭曲现象的出现。

三、乡村文化结构的完善与治理效能有效发挥:着眼于实践操作层面的改进

乡村文化具有的社会治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有赖于宏观经济、政治等外部因素的改善和提升,就其自身来说,还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眼于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加强文化的耦合性重构

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和乡村文化社会治理效能发挥得不理想,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我们重新回到如何理性看待、思考现有乡村文化体系本身的问题。对于乡村文化是否有必要参与社会治理,人们已经达成了肯定性共识,问题是什么样的乡村文化才能在扮演好自身角色的同时,又能很好助力乡村社会善治局面的出现。中国乡村原本有一套乡村文化体系存在,由于其本身构成的脆弱性和固有的陋弊,无法适应社会快速变动、发展的节奏,也不能有效应对与都市文化、西方现代文化并立的局面,处于边缘化甚至是解体的状态。在这样的生存危机中,乡村文化无法在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功用。部分地区处于已有的文化不被认同而适用于乡村治理需要的文化没能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出现了“文化真空”。眼下的首要工作是,在现有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进行耦合性重建以形成适应形势需要的乡村文化。

首先,在内涵上有几个概念需要在厘清的基础上根据其关联度进行科学组合,即乡村文化、农耕文化、乡土文化和村落文化。乡村文化主要是针对都市文化而言的,包含乡村中与文化相关的众多因素,尤其是侧重于从文化所属主体角度即村民角度来定义。乡土文化也是主要针对都市文化而言的,与乡村文化不同的是,它偏重于从所属地域维度来定义,突出了地理因素和环境因素。而农耕文化概念是主要针对现代工业文化而言的,体现的是技术操作方面的特点。村落文化,在实际的空间范围上比前几个概念的含涉都要小,是从具体和微观的角度来定义某个或某些具有类似特征的乡村文化状态。人们经常把这几个概念的时间范围都定位在前现代时期,事实上它们都可以涵盖古今,如果偏向于近代以前的时期则要在它们之前加“传统”两个字。我们所要完善的乡村文化体系就是在涵盖古今这一意义上来说的。在内容涵盖上,前三个是一个层次,是从普遍和宏观维度来定义乡村文化状态;而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对乡村社会治理直接起作用的是村落文化。两者间是普遍性和具体性的关系。

其次,完善乡村文化体系需处理好过去、现在、未来三者的关系。从文化构成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3],而传统乡村文化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所在。在完善现代乡村文化中必须注意保护传统乡村文化的精华部分,为其适应当下社会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功用创造条件。乡村治理的推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并存。同时,也不能只着眼于应对当下所遇到的困境,还应该关注乡村未来的发展方向,为这些应然的变化趋势准备条件。第三,密切结合村落实际,尤其适应村民需要。当前,文化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不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了具体村落的实际情况,与村民的诉求脱节。只有从村民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村落的文化现状,充分利用外生型文化资源,扎根自身文化资源,更好地完善村落的文化建设,在满足村落居民文化诉求的同时,助力村落治理。

最后,在构成上,经过完善的乡村文化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部分:一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4]。它保证乡村文化与乡村治理的本质与方向,以健康的主流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治理主体。二是传统优秀乡村文化,以其所蕴含的道德规范、伦理精神、思想观念来保持乡村文化体系的民族底色,并充分发挥在教化群众、凝聚人心、调控群体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三是都市文化和现代西方文化,为乡村文化提供现代性指引,将一些现代社会运行规则、行为要求带入乡村社会。在以上基本组成部分的基础上,着眼于实践操作的需要和实施社会治理的具体村落的文化资源现状(如某些乡村具有的红色文化),将几种类型文化进行恰当提炼和科学融合,形成具体而微的村落文化体系。

(二)多措并举,协调发挥其社会治理效能

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的社会治理效能,除完善它的体系结构、充实其内容外,还需要针对具体构成部分在利用机制和方法上做出调整。

第一,扎实调研村落文化和社会治理的相关情况。直接应用于社会治理的乡村文化必须是根据具体治理单元(可从行政管理角度和文化视角两方面来考虑,兼顾自然村、行政村和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点为标准来确定治理单元。就实际情况来看,宜以行政村为基本标准[4])已有的文化资源来进行改进和完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做好有关的调研工作。这是挖掘乡村文化价值的基础性工作,要对本地区的文化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掌握村落文化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存在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化的存量分析,科学认识和评估传统乡村文化资源的历史价值和当代价值,尤其是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在了解当地社会治理概况的前提下,衡量社会善治目标达成与治理现状之间的差距,以满足村民的文化诉求和适应社会治理需要为目标,科学地做好完善村落文化结构的资源增量预判。在其指引下,开展乡村文化耦合性重构工作。

第二,做好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增强对乡村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助力乡村社会治理。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文化建设单元现有的文化资源依据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规划和保护。对物质形态的特色建筑、传统村落、手工产品、历史文物等,实施原貌恢复和修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保护性开发以留住宝贵的历史记忆。对特色的地方曲艺、传统技艺、节庆民俗、社会信仰等,采用科学措施,大力培育传承人,为它们重新焕发生机搭建平台。积极挖掘乡村文化资源的道德感召、凝聚人心、教化引导功能,为社会治理创造条件。还需加强宣传工作,利用现代传播形式和传播手段推进宣传,使人们知晓乡村文化的资源现状、历史变化脉络、所起过的作用以及未来大致发展趋势,在增强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的同时,清楚将来的努力方向。在整个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动相关治理主体参与其中,帮助他们理解乡村文化的精神和价值,通过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来推进基层治理。

第三,采用针对性方法,高效发挥乡村文化的社会治理效能。如前文所述,乡村文化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然的构成需包含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红色文化、优秀传统乡村文化、都市文化和现代西方文化。要发挥它们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就需针对不同类型采用不同办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乡村文化提供发展方向的引领和保障,要深入村民生活实际,用现场科技传媒手段以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和大众化的语言加以宣传教育,努力寻找与村民日常生活的恰当结合点来真正实现它的社会治理效用。要保障其方向引领作用的实现,将它与乡村文化中的其他组成部分紧密融合,在共同的发展完善中成为最核心的因素,起决定性的影响,为营造乡村社会的公序良俗做出贡献。红色革命文化有机融入乡村治理,可以培育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积极向上的乡村精神。要保护好红色文化资源,将革命精神有机融入乡风文明建设。同时,必须重视乡村文化的连续性,科学审视优秀传统乡村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正面价值。弄清哪些可以继续在当下社会治理中起重要作用;哪些在以往乡村治理中起过作用,但因时代变化,它起作用的基础已经削弱或丧失。前者在实际治理的技术层面可直接利用,后者则可偏重于宣传用以提升文化认同度,凝聚力量、人心。乡村文化重构还需吸纳都市文化和现代西方文化以推进自身的时代性。把两者中蕴含的现代元素融入乡村治理,如市场手段、契约精神、竞争意识和现代技术理念等,用以提升治理效率,但不能照搬和复制。在以上的基础上辅以地方特色优势文化为补充,结合具体的文化诉求和需要开展治理活动。

(三)以乡村文化为平台,培育、完善治乡村理主体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素是治理主体,它构成是否合理以及整体素养水平对治理效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由于文化内涵的宏阔性以及乡村文化与乡村社会的不可分割性,可利用乡村文化重构来实现对治理主体的培育和完善。

治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决定着乡村治理成效。目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治理主体缺乏参与治理的相关知识和能力造成的。由于文化修养和能力素质之间的必然关联性,乡村文化重构内在包含能力提升的内容,尤其是特定群体形成文化样态的现象更是如此,如乡贤文化、精英文化等。随着各种政策规定的颁布实施,乡村文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着力点就是提高乡村主体的文化素养。在引导他们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技能的同时,可以通过文化的浸润和熏陶功能来增强价值引导、道德认同感的养成。并注重培养乡村治理主体分析问题、沟通协调、表达交流等参与乡村治理必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提升他们的整体水平,为推进乡村治理奠定条件。特定群体在乡村文化建设方法和平台方面的经验也为提升治理主体的素养和能力提供了借鉴。此外,除纯粹的文化建设角度考虑外,还可着意于乡村治理角度构建乡村文化体系。

乡村社会治理的关键点是搭建相对完善和平衡的治理主体结构。乡村有关工作本身的综合包容性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乡村文化建设主体和乡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很大的互通性,特定情形下两者是相同的。因而,在治理主体结构完善方面,除对一些已有的参与乡村治理活动的个体和集体加强引导、培育,使其能更好地履职之外,还可直接赋予一些乡村文化组织以社会治理功能。例如,一些乡村草根文化组织、文化自治组织、民间信仰团体、乡风文明团体等,它们可以结合自身特征和所开展的活动,发挥协调村民感情、凝聚价值共识、优化家风民风、化解矛盾纠纷等作用。另外,根据治理的需要,还可利用乡村文化的吸引力培育新乡村文化主体,包括农民工返乡务工和一些市民选择乡居,催生了新的乡绅阶层,激活了传统乡村文化中具有活性的因子,促进了乡村文化的现代化转向[5]。这也充实了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使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治理主体之间的互相关系与协作性也决定着治理的成效。当前的乡村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互相协调配合的动态过程,他们之间应该是良性互动而非对立冲突的。但因知识水平、价值立场和眼界广狭等原因,治理主体对乡村发展都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在乡村治理观念、方式上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在消除差异、集聚合力方面,乡村文化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够通过整合各主体的文化建设目标来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归并,避免了各自为战;可以通过塑造文化的价值共同体来凝聚多元的社会力量,推进乡村治理进程;也能借改革文化产品供给模式来实现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并借助乡村文化建设平台发挥各文化主体的力量,深入挖掘、合理配置文化资源,促进乡村善治目标的达成。

(四)恰当处理发挥乡村文化治理效能所需的各种外缘关系

乡村治理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复杂性要求达到乡村善治的目标必须在挖掘、发挥各种治理资源功能的前提下,处理好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乡村文化本身结构的丰富性也决定了只有科学地处理其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其自身与其他资源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发挥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2018年9月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科学有序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为如何更好处理各种关系指明了方向。

完善乡村文化结构不可能离开乡村文化振兴,只有在与后者紧密结合的前提下才能高效完成这一工作。但发挥文化治理功用又不可能只依靠文化振兴,因而此处的讨论视角是从它和乡村五大振兴之间的关系来切入。乡村文化可通过产业振兴大力发展乡村文化产业进一步调整文化结构,加大相关宣传以增加乡村文化吸引力,提升人们对乡村文化及乡村身份的认可度,以利于凝聚治理共识并发挥价值引导作用来推进治理活动。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不但能为文化调整和乡村治理提供人才支持,还能帮助改善乡村治理的主体结构,便于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生态振兴和产业振兴有着类似的功能,通过改良环境提高乡村的吸引力,以方便文化结构调整和增加乡村治理的参与度。

宏观讨论更多的是对工作进行方向性指导,而实施环节则需具体到工作的基本操作单元。本部分以治理实践中的工作实施单元——村落(或行政村)为讨论对象,探究微观乡村文化(即具体的村落文化)在发挥治理效能的过程中应恰当处理好的各种外缘关系。村落文化首先需要面对的是普遍层面乡村文化到自身文化资源的核对和协调问题。以前者为标准,合理定位自身具有的文化资源的治理功用,最大限度建立较为完善的村落文化结构以助力乡村治理。另外,在处理村落与村落之间的关系上,假定一个村落为讨论对象,它需要积极借鉴其他村落通过文化结构完善助力社会治理的经验,当然也应该贡献自己的经验。另外,具体的村落也需要在这一方面加强和关系城市的交流,在追求实现城市与农村双赢的目标追求下,善于利用城市文化反哺农村的机制,学习城市在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结合方面的有益做法,以增加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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