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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历程及经验启示*

2021-01-17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法治法律

郑 英 伟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 湖州 313000)

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1]36在百年奋斗历史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了一条不同于西方以及其他民族和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之路,积累了独具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的法治文化建设经验。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百年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人民克服重重困难,对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曲折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的全面推进,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守正创新这四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初步探索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为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基础和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法治文化建设的历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国民革命与土地革命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和全面抗战与解放战争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对法治文化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思想。

国民革命与土地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起步阶段。党在这一时期颁布了一些革命的法规,成立了法庭。这一系列的规约和禁令在保护工人和农民的权利,以及与敌对势力进行斗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党的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参考了苏联模式,又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大多存在“左”的错误。

全面抗战与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与苏区时期相比都有创新和飞跃,形成了许多自身特色。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明确了解放区司法工作不再以国民党的法律为依据,而是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这一《指示》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国民党的旧法体系被彻底抛弃,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宣告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步厘清了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为正确处理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其中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人权条例及刑事法规也彰显了法律对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革新了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创新了贯彻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这些都为今天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探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治文化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曲折发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曲折发展阶段。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1957年6月反右派运动开始之前,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又可具体划分为两个小阶段,即摧毁旧法统、创建新法制阶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1949年到195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政权、恢复经济、肃清国民党残余势力。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主要围绕稳固政权展开。1954年到1957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进行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党领导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从1957年6月反右派运动到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这一时期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逐渐偏离正确的轨道,但还没有完全抛弃法制。党的高层领导对法治建设既有坚持和肯定的一面,也有削弱和否定的一面。法治文化建设还是取得了一些进展,明显不同于“文化大革命”时期。

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是我国的一场内乱,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场灾难。“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遭受重大挫折,法律被全面否定。“文化大革命”破坏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事实,给人们提供了反面的经验和教训。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到1978年12月,党和政府对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制定了1978年的宪法,但仍然没有全面总结“文革”的教训。极“左”的错误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民主法治建设进展缓慢。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前,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重新开始了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迎来了春天,并逐步走上了正轨,实现了从传统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现代法治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并探索出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之路。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9党的法治文化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全面恢复展开,呈现出全新的气象。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必然结果。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法治取代了人治,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进入守正创新的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党的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律体系日渐完备,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在法治文化的物化形态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些都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问题。自此,法治理论研究逐步深化,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感逐步加深,对法治文化的精神认同逐步形成。

二、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经验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认真总结党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历史经验,有助于法治现代化和法治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百年来,党在领导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积累的基本经验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根本性: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从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伟大成就,中国共产党都发挥了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邓小平指出:“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3]266纵观中国共产党百年来领导法治文化建设的历程,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因为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始终,法治文化建设才取得今天的成就。中国共产党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思想引领、组织保障以及方向指引,使得法治文化建设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顺利开展,保证了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苏联法治文化建设的惨痛教训也告诫我们: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始终牢牢把握住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否则,法治文化建设只能走向失败。

在中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法治中国这个宏伟目标。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切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擘画。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系统而宏大的工程,不仅需要中央层面的策划领导,也需要地方各部门的协同和配合,更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和参与。要实现这一工程,首先要制定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创建一系列适合国情需要的法律制度。更为关键的是,要让民众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形成崇尚法治的精神;要让政府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样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配置并合理规划国家各项权力,用民主和法治保证国家权力能够高效运行,最终形成保障人权和尊重人权的习惯;这样的系统工程,必须由党统一决策、统一指挥,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行动,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同时,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充分说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重视法治,必须时时刻刻讲法治,绝不能破坏法治,更不能允许个人凌驾于法治之上。否则,法治就会出现倒退,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受到破坏。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曲折发展历程表明: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尤其要把党的领导置于法治化的轨道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使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取得进步。

(二)体现人文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文化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构筑了法治国家的人文根基,而且彰显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以人为本”是深藏在社会主义法治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的精神力量[4]85。以人文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智慧结晶。马克思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把以人为本作为自己的不懈追求。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更是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的价值遵循。作为一种文明发展理念,以人为本强调一切社会发展都应该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求,社会发展要依靠人也是为了人,肯定了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关注的是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以及对人类前途和命运的探索与把握,这与法治所追求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充分享有在逻辑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也是把人的充分发展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因此,可以说,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力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及时地转变思维方式,仍然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对敌思维方式看待问题,对人权问题重视不够,对国家权力强化有余而制约不足。同时,那个时期的法律缺乏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精神,忽视对自由和平等的保护。这些导致了后来法治建设的重大失误,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从我国对法治理论的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历程来看,我们经常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虽然发挥了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但是对人的重视还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人权问题的重要性,将党主张的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把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5]第1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把“为什么人的问题”作为我们法治建设的立场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对这一法治领域中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中国共产党作出了非常明确的回答,即以人民为中心。这正是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十八大以来,在党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清晰地表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法治建设之魂,用法治保障人权的发展,使人真正成为人,这样才能够在整体意义上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三)强调基础性: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个国家的国情对于该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选择及其社会和文化的特点会产生重要影响。同样,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也是在这个国家国情的基础上起步和发展的。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能够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法治文化发展模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治文化发展之路。而那些在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取得成功的国家,往往都能够很好地把本国国情和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习近平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6]6国情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依据,法治建设必须与中国的历史背景、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基本国情相一致。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符合社会实际需要、适应本国国情的法治建设才能顺利进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效用,民众才能真正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不可能是空中楼阁,无任何根据,也不能全盘移植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模式,而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和民众的实际需要。否则,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现实的国情是我们法治文化建设的客观依据,独立自主是我们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立场。

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不断提出一系列新的思想、新的观点和新的论断,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才取得了重大成就。所以,党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设计符合中国自身情况和特点的法治文化建设方案,根据国情合理确定我们的法治文化发展进程。既不能急于求成犯冒进的错误,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故步自封;只有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建设中国自己的法治文化,才能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在独立自主的道路上向前发展,才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彰显自己的民族特色,才能精准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事业发展的需求,才能达到我们既定的法治文化发展目标。

(四)坚持开放性:既要继承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也要借鉴西方法治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7]第2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中很多优秀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继承和弘扬,能够在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治思想都不会凭空产生,必然和这个国家或民族所处的地域和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并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土壤之中,也必然会反映这个国家或民族共有的价值观念。因而,一个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或精神必然反映在该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中,体现在该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中。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今天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神起点和文化根基。无视甚至脱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行不通的。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要走自己的路,要彰显中华民族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必须继承和创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否则,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就会失去根本,就不会取得成功。

党领导法治文化建设,既要继承,又要重塑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表明: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比如:中国传统法家学派关于“法治”的思想,就对我们今天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民众的法治信仰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儒家学派的“礼治”思想,就是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思想渊源。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现代的法治精神要在中国的大地上生根发芽,离不开民众的心理认同,而民众的心理认同同样也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正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民众的心理和现代法治理念才能实现互联互通,法治才能真正落地生根,法治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可以说,传统法律文化为我国的现代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文化自信。

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还应借鉴西方的有益经验,但绝不能照搬照抄,必须坚守中华民族的法治文化自信才能走好自己的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的法治思想和实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西方的法治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及对专制权力的限制方面遇到瓶颈,影响了民主功能的发挥和对人权的保护,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势恰恰可以弥补这些弊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推崇的“实质正义”思想,对西方法治文化“形式正义”所导致的法律僵化及牺牲个案正义的后果具有很好的弥补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集团本位特征,也可以解决西方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贫富差距过大、劳资严重对立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所以,理性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够增强我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使我们避免陷入历史虚无主义的泥淖,也能使我们避免向西方法治文化一边倒的全盘西化错误倾向。

总之,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克服重重困难,对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本研究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百年历程进行了分阶段梳理,对百年来党领导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对法治文明的贡献在于: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的样态和自己的话语体系,能够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路径。因此,我们只有立足国情,科学理性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化,不断创新发展,形成自己的法治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才能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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