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下“被遗忘权”递进式建构
2021-01-16张雪靖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张雪靖
(湖南工商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0)
“被遗忘权”是欧盟于2012年针对互联网中个人数据保护提出的概念,是数据主体享有在互联网环境下回收处理数据意愿的权利。我国学者以欧盟模式、美国模式和俄罗斯模式为研究对象,对被遗忘权展开研究,笔者亦试图探索构建中国本土化的被遗忘权制度。
一、被遗忘权的性质与内涵
(一)性质之争:删除权与隐私权
在被遗忘权诞生之初,曾使用了双命名的方式,被遗忘权即为删除权。多数学者认可被遗忘权与删除权等同的观点,主张被遗忘权是删除权的昵称;[1]另一种观点认为,被遗忘权属于删除权的某种特殊情形。[2]但笔者认为,删除权与被遗忘权是交叉关系,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的手段之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数据主体得以请求数据管理者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3](P61)删除权与被遗忘权本质上的区别是价值取向不同。删除权倾向于是一种技术,删除的客体主要是缺乏法律基础的数据,目的是排除他人的不法收集,具有一定的及时性,可以归纳到科学的范畴;而被遗忘权却是一种权利与权利之间平衡后的结果,是价值衡量后保护的权益,其删除的客体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收集基础,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了过时和不准确的数据,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保护被遗忘权的手段之一是删除,但是除此之外还可以有隐藏数据或者断开链接等其他方式,因而,删除权与被遗忘权应是手段与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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