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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及标准
——基于“九民纪要”的视角

2021-01-16马英华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马英华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长久以来,民事案件中出现刑事犯罪时,法院经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先刑后民”,导致对究竟“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是“民刑并行”的程序关系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纪要”),明确重申了民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适用问题,纠正了实务中各级法院“重刑轻民”的做法。“九民纪要”因着重解决民刑结合类审判中的争议问题,已成为现阶段司法实务的操作指南。

一、民刑交叉冲突下“先刑后民”的利弊

1987年“二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规定“民事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应先全案移交刑事程序”,司法实务中便出现了“先刑后民”“涉刑裁驳”的审判观念。即使之后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中明确提出“非同一法律事实的民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款也规定此时“民事案件应该裁定中止审理”,仍然没有纠正实务中“一刀切”的现象,依然有很多地区在不分清是否是“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进行全案移送。

从价值功能而言,“刑事诉讼较之民事诉讼更具社会意义”的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1]故“先刑后民”能作为审判的标准自然有其存在的道理。首先,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和收集远没有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借助国家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进而能更准确的查清案情真相,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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