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学理研究及完善
2021-01-16陈广鹏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陈广鹏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是公司章程性质的外在体现。准确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有利于科学认定章程的理论概念和效力边界,同时对实践中合理运用公司权利也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学说综述
(一)自治法规说
近年来,不少学者引用国外学者的意见从而认为公司章程具有一种自治法规的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日本通说的规则,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甚至是公司法的正式理论来源,在团体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换言之,章程订立之后的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先前的发起人群体,也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各类股东以及今后进入公司的其他成员,如监事等。
目前韩国公司法学界也承认了在公司内部体制发生变动时章程作为基础性文件其效力不受影响,因此将其视为自治法规是合理的理论。[1](P81)但也有其他学者认为,该理论过于强调公司内部的自治而轻视了国家公权力对公司的管理,产生了将公司章程等同于法律的缺陷,进而不合理地夸大了对公司章程的性质认定。
(二)契约说
受公司自治理论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广泛影响,不少学者认为章程属于公司股东间合意的契约,具有一般的合同性质。因为公司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基于特定的目的设立的,其章程体现了股东在协商后的共同利益,也同时是成立后的公司的利益体现。例如英美法学家科斯在其专著中阐述道:“公司客观上为多种合同契约相互联系的产物,因此规定公司权利义务的章程当然也属于契约,应当适用意思自治等合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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