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体的探索与建构:系统殖民危机下的新选择
2021-01-16何伟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何 伟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从传统的“交往共同体”中提出了“法律共同体”这一新兴概念,成为其法哲学思想中非常重要的理论组成。不同于所谓的“正统”法学家,哈贝马斯对西方社会发生的现实危机尤为关注,特别是战后西方国家出现的经济危机、信仰危机、社会福利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针对社会现实问题,哈贝马斯在传统实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异于经验分析法的“批判—重构”分析法,且该重构方案随着理论的完善呈现出一种持续推进的趋势。虽然哈贝马斯的“法律共同体”理论是基于现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现状提出的,但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推进、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生活世界殖民化”:现代西方国家的危机与挑战
针对现代西方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问题,哈贝马斯用危机理论表述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病症。贝尔特曾指出:“哈贝马斯的理论思想不同于传统哲学理论,拥有不断演化的能力。”[1](P269)他对西方国家的危机诊断也同样如此。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哈贝马斯以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的二元分割解释资本主义的社会危机,即社会系统既是一个特殊的、以符号作为构成基础的生活世界;又具有在复杂的系统环境中维持界限、独立生存的系统能力。[2](P6)此时,生活世界与系统都可以被视为社会系统一体两面的表现形式。从内部观察社会系统就反映为人们日常的生活世界,从外部观察社会系统就是与其他系统(如经济系统、行政系统等)相互区分的独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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