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思考
2021-01-16张玫瑰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张玫瑰,陈 莉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自2003年“非典”病毒以来,2005年我国又经历了禽流感病毒侵害,2008年我国经历了汶川大地震的严重创伤,时至今日,我国又遭遇最为严重的“新冠”病毒侵扰。高风险社会已经到来,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国家正常秩序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发,如何有效地防控突发事件,尤其是以公共卫生为主的突发事件,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由于公共卫生具有专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多由传染性病毒导致,一旦事件发生后,受疾病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性,国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这就需要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应急权才能实现。然而,此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不得不让我们对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进行理性的反思。面临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我们除了要极力挽救因此所造成的损害之外,还应该冷静地思考、周密设计和不断完善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行机制。其中,应急法律制度无疑处于核心位置,这不仅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一、应急机制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1.法律缺失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在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也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这句经典的名言告诉我们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存在良好的法律为前提,良好的法律应当具有明确、严谨、完备、体系统一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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