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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启示
——基于契约的社会政治分析

2021-01-16王明为

王明为,杨 灿

(湖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契约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约定,其本质是一种自由合意,也是一种可执行的约定和承诺。在广义上,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一种契约关系。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不仅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是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也规范公共权力及其与社会民众的权利关系,是法治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基石。然而,契约本身具有不完全性。对此,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等经济学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契约问题也是政治学者长久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议题。不过,社会契约论及既往的社会政治契约的研究大都是建立在“完全契约”假说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契约关系的本质,即契约关系在缔结之时就存在契约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随着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提出,社会政治契约的不完全性问题日益受到政治学者重视并被研究。从乡村治理的转型与变革来看,乡村治理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运行及其治理,本身内含契约精神。契约治理不仅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也是当前及未来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着力点。

一、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Epicurus)借用原子学说的张力,把契约看作是社会、国家间关系的基础,这是从契约角度对社会政治最早的思考和解释,也是社会契约论的萌芽。严格意义上来说,社会契约论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生活形态上的契约制度在政治上的理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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