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协同管理问题探究
2021-01-16刘禹彤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态
刘禹彤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牧马平芜野,捕鱼斜日船”的画面,即将从长江重点水域这幅山水画面中逐渐消失,随即开启我国生态保护事业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大门——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长江流域主要水域进行分类,逐步实行禁渔,同时,长江沿岸各级地方当局明确负责相关的重点流域保护机制。
一、地方政府跨部门环境管理办法
1.跨部门生态保护管理的立法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作为现今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宪法》第26条已明确规定,由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①《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政府部门协同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1979年,国家科委、国家农委、林业部、农业部、地质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中科院、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从法律层面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创建和管理提供依据。地方性的自然保护区法规中也有涉及部门协同的内容,如安徽、浙江、江苏、上海三省一市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各自省份的《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浙江省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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