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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流浪乞讨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01-16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管理

邱 萌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1982年我国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强制收容教养、遣送回乡。随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救助救济成为规制职业流浪乞讨行为的主要途径,但也导致城市流浪乞讨行为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一些城市通过设立“禁讨区”来应对流浪乞讨问题,学界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职业流浪乞讨存在明显社会危害性,应加大规制力度;但也有学者认为流浪乞讨是公民自主选择职业的体现,法律不应过度干涉。当前,如何在自由与秩序中寻找平衡点,合理有效规制职业流浪乞讨,已成为法学界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组成

流浪乞讨人员是指以流浪乞讨为业的人。根据是否基于满足生存和生活需要,可将其分为原生流浪乞讨人员和职业流浪乞讨[1]。原生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缺少其他谋生手段,迫于无奈以乞讨为生的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是指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谋生,但为追求谋取更多利益而选择将乞讨作为职业的人。近些年,职业流浪乞讨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一是职业化程度加深。人民网报道数据显示,2013年,在哈尔滨和南京的乞丐中80%属于职业流浪乞讨人员,只有少数流浪乞讨人员是迫于生计的原生流浪乞讨人员。2012年,都市时报也曾刊出过以“昆明95%流浪者是职业行乞人日收入最多近千元”为题的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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