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措施法律规制研究
2021-01-16张玉娟沈开举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玉娟 沈开举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我国的社会信用在体系化建构历程中尽管发展速度较快,但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而失信惩戒措施的内涵尤其值得深入研究。现今失信惩戒措施种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黑名单等。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对于失信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定论,众说纷纭。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归结于信用缺失。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 800亿元,而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占到GDP的6%—10%[1]。信用缺失现象的出现催生了失信惩戒措施的诞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市所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难以做到标准高度一致,造成措施乱象。
失信惩戒是一项正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的机制,其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秩序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社会信用”本身就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应用范畴[3]。“征信”“信用”一词最早广泛适用于经济和金融领域,是“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关系”[4],但随着行政事务处理类型的增多和对法律实践的需求使“信用”的含义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社会日常生活。“失信”在这里并非简单的、道德意义上的没有或丧失诚信。失信惩戒中的“惩戒”即对失信人进行惩罚与告诫。因此,失信惩戒措施的内涵就是行政机关出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社会而对失信者所采取的惩罚与告诫、防备措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