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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2021-01-16余圣琪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余圣琪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这个时代,无时不刻充斥着海量的数据分析,数据化成为最主要的特征,数据也成为这个时代的新资源。正如英国著名杂志《经济学人》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如果说石油是工业时代最重要的大宗商品,那么数据将是后工业时代,也就是数字经济时代数一数二的大宗商品。不论是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还是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都强调了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重要性。我国也意识到保护数据权利的迫切性,2019年是中国数据的合规元年,数据隐私、数据黑产、数据泄露等问题频发。新浪微博APP涉嫌5.38亿条微博用户的信息泄露;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贩卖用户数据,涉及腾讯、百度、京东、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携程、12 306等96个互联网公司;2020年4月,万豪受到第二次数据泄露打击,再曝520万用户数据泄露。目前,我国对于数据权利的保护多采用私法的进路,对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工商业时代的法律规定已无法满足数字时代的数据保护要求,使目前数据权利保护困境重重。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目前数据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挑战,探讨数字时代数据权利保护的新模式。

一、传统的侵权法无力保护数据的隐私权益

21世纪初,对于隐私保护的争论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信息量过大,人们无法控制别人获取信息,所以,无须担心隐私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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