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宽容视野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问题探究
2021-01-16刘用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刘用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走入刑事诉讼法,已经取得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好评,其承载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逐渐显现,这一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创新正在成为社会整体进步转型与和谐稳定的重要推手。但是,伴随这项制度的深入推进,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由于对这项制度的深刻本质和立法精神缺乏精准把握,实践中开始出现了一些“技术化”“工具化”运用该制度的现象,其着重体现在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上。譬如,在一审裁判后被告人反悔而上诉案件中,检方为控制案件和约束被告人,进行针对性的抗诉,对要求推翻具结书或认罪承诺的被告人加刑,甚至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也要求对被告人予以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惩罚”。上述实践中的做法,对一项新的制度而言,在缺乏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也在所难免,但从长远来看,需要对这种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及时纠正其错误的倾向,以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精神得到充分体现。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质是司法宽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需要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在书面上认可指控的罪和刑,而这需要一系列沟通协商的过程,加之中央对这项制度改革的初衷中确有借鉴辩诉交易的成分,因而当前至少在理论上有一种概括性的认识,即认罪认罚从宽后需要控辩双方遵循具结书这一“契约”性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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