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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适当性义务规范之明晰

2021-01-16高小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消费者产品

高小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适当性义务旨在规制金融市场销售者,要求其尽职推介金融商品、避免欺骗消费者。过往研究大多将金融行业视作一体以探讨适当性义务,鲜有针对保险业的研究。保险行业具有特殊性,明晰保险业适当性义务规范、探讨保险业适当性义务内涵对完善保险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业适当性义务之提出背景

适当性义务是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制度。从这个概念提出至今,其仅零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直至《九民纪要》①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72 条。才对适当性义务定义予以明确,但《九民纪要》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视作一体规定,过于笼统,未考虑不同行业的差异性。义务是对义务主体行为的约束,既是约束,必定存在约束的界限,不同主体受约束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因而将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不同行业的适当性义务等同视之不妥。保险业是金融系统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保险业履行适当性义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目前与保险业适当性义务有关的法律规范零散且模糊,不利于保险业适当性义务的实现。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关于人们如何行为命令、禁止、允许的一种规范,依靠法条表达,法条具有规范性意义(意指:之于行为人,其系有拘束力之行为要求;之于裁判者,其系有拘束力之判断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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