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程序与实体之辩
2021-01-16陈闻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建设法治中国以来,法律界在清算“重实体、轻程序”的危害中,程序中心论逐渐占据上风,程序和实体的关系之争也就不断地闯入国人视野。在法律程序与其实体的关系中,有过程与结果、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内容的多重视角。在探讨这些关系、厘清争端之时,应追过程之根,溯其结果之基;正法律之本,清其程序之源。这样,才能还原法律的过程和程序、结果和实体等相关概念的本意及其内在联系,以此追踪法律概念的成形和发展,从而返璞归真地寻找法律程序及其实体的事实真相。
一、程序之溯源
“过程”和“程序”近义,常有混用情况,其实两者是有细微差别的。在社科研究中,合理的混用不会妨碍准确的表达;但如不明其主客观的交叉关系,而任其混用乱用,也会造成思维混乱和观点错误。因此,本文首先来辨析这两个概念。
(一)过程和程序的区别
“过程”和“程序”都具有时序性,它们表现了事物在时空上的次第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过程”是事情进行或事物发展所经过的程序[1],而其“程序”则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1]。但以上用“程序”解释“过程”却不甚准确,相反,应该用“过程”去解释“程序”,因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人们一般说生命进化的过程,而不说进化的程序;说编写软件的人是程序员,而不说是过程员,这就是一种约定俗成。其中,就有“过程”和“程序”的内容差别。有人可能认为,“过程”是自然语体,“程序”是书面语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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