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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行为规制路径研究
——以债务设定行为独立入罪为核心的分析

2021-01-16王奉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王奉帅,董 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 102488)

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活动的总称。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案件意见》)第1 条第1 款。当前对于套路贷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套路贷犯罪行为的界定、特征、识别及定罪问题,对于套路贷犯罪各个行为阶段的刑法惩治研究较少。然而套路贷犯罪是一系列相关犯罪行为的总称,各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性质有别,因而对套路贷犯罪的治理不可能一概而论,需要针对不同行为阶段的特点精准施策。按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套路贷犯罪包括债务设定和债权实现两个阶段,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治理离不开对上述两个阶段行为的惩治。

债务设定行为在套路贷犯罪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为人通过设置一系列的套路,在形式上实现了对所设定的虚假债务的证据锁链的闭环,为其通过诉讼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奠定了基础。债务设定行为的存在为行为人的索债行为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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