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适用之困局与突围
——以“关押状态”代替“关押场所”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新解
2021-01-16李凌旭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李凌旭
(巢湖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安徽 巢湖 238024)
根据现行的刑法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认定犯罪的前提条件,且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均不同,这也是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的前提。 脱逃罪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要素在认定犯罪过程中至关重要,一旦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的不合理,会导致此罪与彼罪区分不合理,同样还有可能导致入罪的认定不合理。 而对于脱逃罪的认定,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关押场所作为其构成要件要素加以考虑,这就导致本罪的认定陷入困局。
一、学界的观点:将关押场所作为脱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理论是刑法实践的基石,现行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关押场所是认定本罪时应当考虑的构成要件要素。虽然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关押场所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支持下,学界将关押场所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加以考量,已是通常做法。 学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认为关押场所应该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称之为关押场所广义说;二是认为关押场所可以但不必然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称其为关押场所选择说。
(一)关押场所说
关于该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张明楷认为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1](P1108)。 换言之,只有行为人有了从关押场所逃离的具体行为表现后,该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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