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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对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的启示

2021-01-16王宁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年35期
关键词:学校企业

王宁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28)

1 契约理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关于契约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就曾提及佃农合约的问题,认为合约条款并没有向佃户提供足够的激励去耕种土地;20世纪30年代,切斯特·巴纳德对如何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做了相关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正规分析,学者们关注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涉及劳动合同的制定、保险条款的设计、CEO薪酬计划、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广泛地应用到了劳动经济学、政治学、产业组织理论、公共经济学、公司金融学以及法学等领域。

在维系人类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利益的分歧是永恒的障碍。契约存在的重要意义就是协调各方利益冲突,更好地管理未来。契约理论的研究一方面解释了契约存在多种形式的原因,另一方面为完善契约设计从而构建更好的社会架构提供了依据。但该理论本身并不对具体问题给出唯一的解决办法,因为好的契约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需要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经典的契约问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来表述:一方作为委托人雇佣另一方作为代理人为自己从事某项活动,然而委托人无法直接观测代理人的行为,由此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代理人可以采取行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可能因此损害了委托人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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