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以协商性司法为视角
2021-01-15王瑶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王 瑶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法学系, 南京210000)
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在检控机关与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以此获得法院判决的量刑宽大。法院对于该具结书所提出的宽大幅度,通常都予以接受[1]。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确立了“量刑协商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检控机关无权对量刑的种类进行协商,否则易偏离正义价值,且“我国的量刑协商制度值班律师并没有有效参与,基本上都是检控机关与嫌疑人双方进行”[2]。因此,现有模式下的认罪认罚制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协商。实际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应当将最优质的司法资源分配给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而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或者争议性不大的案件尽可能高效处理。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不具有协商性司法的实质,也因此导致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反悔或上诉案件较多,未能完全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价值。
一、协商性司法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 协商性司法的内涵
协商性司法,是一种刑事争端解决模式,在该模式中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通过对话与合作、磋商与妥协,最终达成多方主体利益平衡的合意,并以此来解决刑事争端。协商性司法,并不把传统的正义价值观念奉为圭晷,而是在维持基本法制底线的框架内,通过合意的方式得出控辩审三方都乐于接受的司法结果[3],并以此减少对合意的反悔和对判决结果的上诉,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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