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2021-11-24曹熙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曹 熙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8)
一、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内涵及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从这条法条中我们不难发现,首先,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被法律所规定的专属于被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和干涉。其次,在刑事诉讼的一系列活动中,被告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公诉案件中,控方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而被告人行使的是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的私权利。两者的力量和地位有明显悬殊,此时如果不给予被告人一些特殊的救济权利,很难改变被告人的不利情势,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设立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功能:(一)保障被告人人权,释放被告人负面情绪,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与法官的裁判息息相关,即使是最有说服力的律师也不会比被告人本人更渴望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只有让被告人自己将积蓄已久的想法充分表达出来,才能有效释放其在诉讼过程中一直压抑的精神情绪。同时,被告人在参加庭审的过程中直面了解了法官的审理理念和定罪依据,对于大部分被告人而言,他们认同法官的判决结果,因而在最后陈述中他们会积极认罪,忏悔道歉。这样不仅有利于消除他们自身“报复、诅咒、怨恨”的负面情绪,也抚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使双方都能在心里接受判决结果,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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