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循环诉讼问题浅析
2021-01-14赵雪峰蔡东臣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3期
关键词:有效性
□文/赵雪峰 蔡东臣
(南京理工大学 江苏·南京)
[提要]专利诉讼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专利循环诉讼的成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借助专利循环诉讼获得利益;而客观原因则为我国目前将专利无效宣告认定为行政行为,将由无效宣告所引发的专利无效诉讼认定为行政诉讼。客观司法实践的错误认定为主观层面上的滥用诉权提供了条件。本文提出无效程序审级化的方法,该方法兼顾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与公权色彩,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一、专利循环诉讼概述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一方往往认为原告本不应具有专利权,专利行政部门也不该授予原告专利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一方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即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同)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此时,由于法院无权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且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需要以专利的有效性为依据,因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往往会中止案件,待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有效性做出决定后,再行审理。若专利被认定为有效,被告人便有可能败诉,进而对原告方进行高额赔偿;若专利被认定为无效,所谓的专利侵权便无从谈起,原告自然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甚至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如前所述,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有效性做出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因此,当专利有效性审查决定与预期不符时,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有可能将专利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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