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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肋骨骨折)案件疑难问题探析
——以B市S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研究对象

2021-01-14马荣耀田培沣

马荣耀,田培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300)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办好故意伤害罪案件,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及稳定社会大局。故意伤害罪历来是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大户。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B市S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故意伤害罪一审公诉案件745件,占总受案数的14.6%。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就是伤害[1]。如何判断他人生理机能的伤害情况,实践中完全依靠伤情鉴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典型的结果犯,被害人的伤情及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思维定式——嫌疑人有暴力伤害行为,被害人有轻伤以上结果,即认定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忽视伤情成因、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聚焦关键证据、解决矛盾证据、固定可变证据、明确非法证据、完善瑕疵证据、补强薄弱证据”[2]的分析思路。在肋骨骨折案件中,应当聚焦以鉴定意见为关键证据的证据链条,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审查、科学判断。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B市S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嫌故意伤害罪(肋骨骨折)案件50件70人,占故意伤害案件的6.7%[3](1)2000年至2017年,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办了3500 余例人体伤害案件。在这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肋骨骨折的损伤共278 例,占7.9%。以此可见肋骨骨折案件占故意伤害案件在各地占比为7%左右,占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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