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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2021-01-14郑侠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

郑 侠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222)

“纵向垄断协议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处于同一产业中不同阶段的,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的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1]100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则指的是,“在纵向垄断协议当中,限制当事人的除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与第三人的合同自由的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的鲜明特征就在于实施共谋行为的主体处于不同的阶段或经济层次。虽然实施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济层次,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其联合行动仍有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正因如此,纵向垄断协议也成为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一、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依据

(一)学理依据

在学理上,一般将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划分为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包括选择性销售协议、纵向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协议、搭售、使用限制协议、独家交易等。[1]124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通常涉及到的是品牌内的竞争,是处于同一产业不同阶段的经营者共谋的行为。学者许光耀认为:“品牌内的竞争通常是不被反垄断法所直接关注的,只有在影响到品牌之间竞争、影响当事人谈价议价能力时,才会受到关注。”[3]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该类协议可能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如改善产品的售后服务,保持产品的价格相对稳定,增加品牌间的竞争等。但是其消极效果也比较显著:限制了品牌内经营者的议价能力,使得销售商之间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的价格卡特尔,以及增加市场进入的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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