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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友好仲裁制度构建思考

2021-01-14彭栩涵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8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制度

□文/彭栩涵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 提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数量随之攀升,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不断提高。 友好仲裁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依法仲裁的不足,为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 上海自贸区于2014 年发布《 仲裁规则》,迈出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友好仲裁制度第一步,但是仲裁规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故应在立法中对该制度予以承认,并且制定相应规则,不断促进我国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 一)界定。所谓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指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私人之间或私人与东道国之间根据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交以仲裁机构(包括临时、常设)予以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国际”的含义包括以仲裁地、国籍、住所、居所等实质性连结因素和从经济角度判定争议的性质是否涉及国际商事利益两种认定标准。而“商事”一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广义解释,以促进商事仲裁制度的设立与应用。

( 二)特点与性质。区别于国际公法范畴,和平解决主权国家争端途径之一的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属于国际私法,涉及私人,根据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不同于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较司法诉讼而言,国际商事仲裁:(1)更强调、尊重当事人自主意志;(2)一般不公开,具有保密性;(3)更多地对商业惯例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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