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保护受奖权论
2021-01-13王明东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6期
方 印,王明东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环境治理的实践一再证明,仅靠政府单一机制无法完成环境保护的目标。从传统单一化“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迈向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是新时代下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日益复杂化和动态化之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1]环境保护奖励作为一种民主、柔和、富含人文主义精神的新型环境治理措施,以其能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性的价值而倍受环境管理者青睐。从现有法律规范对有关环境保护奖励制度的规定来看,其中既有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奖励权力的规定,又蕴含了公众的环境保护受奖权利,①(1)①如《环境保护法》第11条、《水土保持法》第9条、《渔业法》第7条等均蕴含了环境保护受奖权的规定,可通过权利推定方法将其明示出来,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明示权利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从制度本身对环境保护奖励进行解读似乎很难准确判断出其是权力还是权利。从环境保护奖励实践来看,将环境保护奖励视为自身的一项权力是绝大多数行政主体的固有思维,其认知本质在于强调行政主体给予符合条件的公众一定的好处,是一种恩赐。然而这种认知导致了行政主体当奖不奖、滥奖乱奖,公众不知主张、不会主张、不敢主张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致使环境保护奖励成了口号式的激励。基于此,有必要转变观念,探究环境保护奖励究竟是否属于公众的一项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