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
2021-01-13陶冉,樊涛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陶 冉,樊 涛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发展进入了新征程。此次《民法典》内容所涉亮点颇多,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在《民法典》当中展开立法并建立了两套体系,这也是民商事法律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涉及到的商法规范也是《民法典》商法化的一种体现。把握好《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也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进程。
1 当前《民法典》中商法元素的具体体现
此次《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空前的先进性和包容性,在《民法典》中建立了两套法律体系,很好地反映了商事法律思维。谈及商法元素在此次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可以从法条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1 商法元素在《民法典》法条中的具体体现
基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当前我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对民法和商法的适用作出了规定。民法系以法律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全面覆盖了各种私人关系,乃至扩张至婚姻家庭关系等。商法无须重复民法规定,而要针对特殊的民事事项加以规定。在此种结构中,出现了一种优先受到商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至于哪些事项需要优先受到商法调整,需要立法者加以酌定,以合理反映商业活动的合理诉求。基于此,《民法典》不仅完整地贯彻了一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体系,并且在法律体系中构建出一套并行的商事法律关系体系,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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