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品属性探析
2021-01-13谢明哲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2期
□文/谢明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提要] 体育产业的快速增长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直播观看体育赛事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而网络盗播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引起诸多争议。应当认为,判断作品应当以独创性的有无为标准,而非独创性高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通过互联网观看各种体育赛事,各家网络视频媒体平台为了取得国际知名赛事在中国的独家转播权也不惜花费重金,如腾讯体育在2015年就与美国的NBA联盟达成了5年5亿美元的转播权授权协议,2019年又以15亿美元的价格续约,成功拿到了2020~2025年的NBA赛事在中国的独家转播权。而在9月17日,腾讯体育官方又宣布将全程转播英超联赛2020~2021赛季剩余的全部372场比赛。在这高昂的转播费用背后,意味着用户必须要在这些平台付费开通会员,才能看到全部的比赛。于是就出现了一些没有取得赛事转播权的媒体平台也对这些赛事或对取得授权的媒体或平台所直播的赛事进行转播以免费或低价的形式供用户观看,并由此引发了许多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纠纷。也由此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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