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划界前“作出临时安排”义务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为基础
2021-01-13赵静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赵 静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随着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的确立,海洋划界争议频频发生,全世界大致存在376~400条的潜在边界,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部或部分确定的约占三分之一[1]。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没有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具体方法[2],且各国都尽最大努力争夺海洋权益,导致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划界协议。为了在海洋划界前公平而有效地利用海洋资源并有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公约》第74、83条第3款分别规定了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以下简称“作出临时安排”)。但《公约》对于“作出临时安排”的性质、如何“作出临时安排”、临时安排的概念和形式等问题未作出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 《公约》中“作出临时安排”的性质
(一)“作出临时安排”是一项国际法义务
在文义上,《公约》第74、83条采用了“有关各国应”“尽一切努力”的表述。“有关各国应”是典型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义务的表述,但随后“尽一切努力”的表述似乎缓和了义务的强制约束力,使得“作出临时安排”的性质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义务,但未说明具体理由[3]99,[4]54;有的学者提出了具体的理由,如拉戈尼[5]354(Lagoni)认为这一规定的措辞表明这一要求不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或鼓励,而是一项强制性规则,违反该规则将意味着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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