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审查标准的确立
2021-01-13潘盈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潘 盈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长宁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和规则合理性逐渐成为了评价电子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功能和法律角色,尤其值得重视。
在我国,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通知”和“反通知”规则进行的,其设计借鉴了美国法上的避风港原则,同时又引入了电商平台的公法上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既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第84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体现我国立法者希冀达成“网络共治”的政策导向。
“通知”和“反通知”的制度逻辑大致是这样的:权利人作为投诉人向电商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并提交初步证据,电商平台认为该投诉成立的,应当将其侵权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潜在损害的扩大。平台内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向电商平台提交不侵权声明及初步证据。电商平台收到平台经营者的不侵权声明后,应当向投诉人发出反通知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法定期间投诉人没有采取公法上救济手段的,电商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该制度涉及三方关系人,其制度构想是通过电商平台的中间人地位和对平台的资源控制优势,将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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