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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毒跑道”污染致害多元治理的法理与构造

2021-01-13刘超

海峡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校园

刘 超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加强体育锻炼以增强学生体质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是我国《体育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我国教育部出台并多次修订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预期构建健全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要求,全国各学校每年要开展覆盖所有学生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并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作为学生参加评优和评奖的依据。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规定学生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和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这成为了我国当前各类学校注重建设标准化运动场以及塑胶跑道的背景,某种意义上使得铺设塑胶跑道成为当前各类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必备选项。塑胶跑道由聚氨酯等材料组成,有些学校在铺设塑胶跑道时使用包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原材料,形成了广受关注的校园“毒跑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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