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数据搜查扣押权的“规范化”规制探析
2021-07-07谢甜甜
海峡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范化
谢甜甜 ,叶 青
一、问题提出:从一起典型案例出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电子数据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原始介质封存要求、瑕疵及未能鉴真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9年公安部更是针对侦查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为《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情况看,显然对于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及认证等方面均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的问题,如下述的陈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就集中、典型地反映了前述问题。
案情:2016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D公司负责人,为扩大D公司的营业收入,遂从他人处购入具有重定向功能的DPI程序源代码,D公司员工、被告人田某某为其编译成可执行文件DPI程序。期间,D公司与X公司签订业务推广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通过X公司服务平台为D公司的广告业务推广提供服务,D公司将因X公司的平台或服务而产生的收益与X公司分成。时任X公司大数据部总监的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某私下商定,以X公司与D公司合作分成的方式,由朱某某利用X公司业务渠道及其他渠道获取相关电信运营商流量服务器的权限并提供给陈某某,陈某某利用该权限通过设置在上述服务器上的DPI程序进行流量劫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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