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特征研究
2021-01-13叶燕培
海峡法学 2021年2期
叶燕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联合国大会宣布为全球三大瘟疫之一。“黑社会”从语义上看,“黑”与“白”相对,黑社会即与正常社会相对抗,英语表述为under-world-society,可直译为地下社会。黑社会的本质在于反社会性,在于对抗政府对社会的合法管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家是合法的有组织暴力,黑社会组织是非法的有组织暴力。①参见许皆清:《台湾地区有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10页。2018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为扫黑除恶常态化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困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思想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②参见吴国平、张舒彤:《习近平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思想相结合之实施路径研究》,载《海峡法学》2020年第2期,第31页。只有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的首要特征——组织特征的认定规则,才能清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性质,做到不拔高不凑数、不枉不纵。本文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变迁、联合国研究报告的界定、实务司法判例的认定三个维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力求论证提出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一般规则。
一、《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规定的演变
1997年《刑法》第294条首次在刑法典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中对于组织特征仅简单以罪状形式描述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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