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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视域下的著作权研究:理论、实践与趋势

2021-01-13林梓瀚

互联网天地 2020年1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类创作

□ 文 林梓瀚 史 渊

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边界不断拓展,人工智能技术也逐渐被应用在文学艺术等创作领域,法国艺术团体Obvious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画作《埃德蒙•贝拉米肖像》,微软小冰创作出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此后2019年又创作了诗集《花是绿水的沉默》。这类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生成物是否存在著作权,著作权的归属如何认定的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二、人工智能著作权面临的问题

人工智能按照发展水平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及超人工智能,根据当前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社会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弱人工智能意味着人工智能还只是限制领域的应用型的人工智能。在这个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原理有两种类型,一是设计者直接设定生成规则生成,二是不直接设定生成规则,通过深度学习等方式用不同类别的数据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使其能够总结出某种规律作为模型并进行运用。从数据输入到机器学习,再到结果输出,每个环节都与著作权法息息相关。

我国的著作权法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权益,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视为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该如何认定,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还存在疑问。

传统著作权法均是以“人”为中心,创作更是“人”的专属活动,创作人与自然人之间互划等号,如德国著作权法坚持的“创作者原则”,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公民是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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