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视角下罪犯分级模式的四重设想
2021-01-12陈世定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汪 益,陈世定,于 杰
(1.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研究中心,成都 610021;2.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四川 峨眉山 614200;3.四川省川东监狱,四川 大竹 6351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径,有效回应了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此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刑罚执行权,对罪犯进行监管、惩罚和改造,充分发挥了刑罚的特殊功效。然而,监狱现有分级管理模式在得到推广的同时,也暴露出与新时代改造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何在保障罪犯权利的前提下对罪犯实施科学矫正,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全新课题。
一、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及作用
(一)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
第一,刑罚双重预防目的论。该理论由高铭暄教授较早提出,也是当前我国学术界较为推崇的刑罚目的理论。其观点:“我国刑罚固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分子,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并不是我们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其再次犯罪;后者就是通过惩罚犯罪,教育和惩戒社会上可能的犯罪分子,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1]由此可见,刑罚本身只能是尽可能预防因相同原因导致的犯罪行为,从而得以实现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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