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下的司法应急机制研究
2021-01-12王希,席飞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疫情
王 希,席 飞
(1.南京林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南京 210037;2.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盐城 224007)
一、突发事件下行政与司法断裂的张力
2020年新春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侵袭神州大地,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巨大影响,也潜移默化地改变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常态化的法律关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将其常态化的行政权力转变为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应急权力,其目的在于短时间内集中、高效地调配社会资源,抑制或消除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这无疑是必要且及时的应对举措,正是得益于有力的管控,党和国家领导人民取得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胜利。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有必要充分冷静评估和反思突发事件对行政权与司法权应然关系的巨大冲击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和重构司法应急机制。
(一)急剧膨胀的行政应急权
如果说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行政应急权更加具有鲜明的膨胀性。行政应急权行使本身是为了应对应急状态而超越常态行政管理模式所采取的行政应急权力,相较于常态行政权力,其特征在于集中性、扩张性、单一性。
首先,行政应急权的集中性。在行政权力上,行政应急权使得原本分散在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归集到一个应急部门集中行使,该应急部门有权直接依据上级行政部门的应急命令直接行使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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