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模式的弊端及克服
——以司法裁判作用的发挥为中心
2021-01-12郭传凯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则
郭传凯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模式,是指市场规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导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一般做法。“规则由立法机关制定,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传送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塑造了转型国家的规制模式[1],是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得以形成的主要原因。在实质正义理念的影响下,规制的“传送带”首先体现于“狭义立法”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倾斜配置以纠正形式正义的过程[2],进而展现为国家干预主体针对强势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具体规制。这种“传送带”式的规制模式亦可被称为市场规制的“两阶段论”[3]:第一阶段是以“狭义法律”的形式对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处罚措施及数额等方面进行规定,第二阶段则是行政机关对前述规定进行实施的具体规制。必须承认,“两阶段论”对立法论的强调有助于实质正义在立法层面的实现,但“两阶段论”亦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该理论仅看到了行政机关进行具体规制的维度,而忽视了行政机关的规则制定行为。其将规则制定全部划归为“狭义立法”的范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想。“无论立法者认为在逻辑上多么自洽和内容上多么正确,他们所制定的总是一个法律总谱”[4],包括规制在内,现代行政行为的本质是面向复杂实践的裁量[5],行政裁量、行政解释、行政机关的规则制定已然一体化,这种复杂的裁量过程是难以用“狭义立法”进行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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