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监督执纪中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实现机制
2021-01-12熊明明朱建华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熊明明,朱建华
(1.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纪检监察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2.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伴随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的理念深入人心,追求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指向和衡量标准。2020年9月,中央纪委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把握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方法,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这意味着在制度顶层设计中,监督执纪须注重“力度”与“温度”的有机衔接。那么,监督执纪中如何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呢?本文欲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监督执纪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必然性
(一)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应有之义
党内法规是一个庞杂的体系,《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作为总规则,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从《党章》修订上看,新修订的《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继续明确了党纪工作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并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思想融入其中[1]。作为党的工作的一贯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核心要义是为犯错同志提供容错纠错的可能,只要没有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要给予改正的机会。
换言之,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监督执纪不仅要保持“惩”的力度,更要探索“治”与“救”的路径,既要避免“一问了之”“一棒打死”,又要通过情理的阐释,传递组织的厚爱与激励,对违纪者实现纪法约束、批评教育与组织关怀的良性互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