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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利用中人脸信息权益保护研究

2021-01-12王亚楠张琳琳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信息

王亚楠,张琳琳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人脸识别技术在我们的生活中已随处可见,上班要刷脸打考勤卡,回家要刷脸进小区,出门要刷脸住酒店,甚至逛商场取厕纸都要刷脸。人脸识别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人脸信息权益面临的风险。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人脸信息,但资本的逐利性与人脸信息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矛盾,需要法律加以调整。浙江理工大学郭兵副教授反对动物园收集人脸信息,一纸诉状将动物园告上法庭,(1)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判决书。劳东燕教授反对小区收集人脸信息,发表《人脸识别技术运用中的认知误区》一文,[1]还有男子戴头盔看房被称为无声的举报等,[2]此类事件反映了人们对人脸信息保护的强烈需求,商业利用中的人脸信息权益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一、商业利用中人脸信息界定

人脸信息的概念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根据学理对人脸信息的概念进行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人脸信息无疑是可识别的,所以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第4条第14款规定:“生物识别性数据”指的是基于特别技术处理自然人的相关身体、生理或行为特征而得出的个人数据,这种个人数据能够识别或确定自然人的独特标识,例如脸部形象或指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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