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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益的参照系与刑法保护模式

2021-01-12张勇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张 勇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非法获取、泄露和滥用信息数据的新型犯罪不断增加,传统的犯罪类型也借助互联网载体不断发生变异,不仅侵犯公民个人的信息数据权益,而且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也造成严重威胁,呈现扩散放大的负效应,数据安全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范畴中逐渐凸显出来。以往我国对信息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主要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或对商业秘密、著作权益保护加以实现,数据安全法益在相关立法中始终处于附属和次要的地位。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立法的重视,法律保护的重心也从网络载体、信息内容逐步转到数据本身,从静态的计算机安全到动态的网络运行安全,发生着质的转变。我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通过、2017年实施,目前正在制定“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三部法律将是支撑我国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分别承担着保护网络系统安全、数据自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职能,彼此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在不同的立法中,数据安全法益的地位和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法律保护的重点和制裁手段也不同;同时,这些法律规定作为刑法中相关罪名的前置法规范,也发挥着重要的定罪功能。

从我国刑事立法来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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