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组织的“合法成立”要件
2021-01-12凌立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凌立志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的类型之一,广泛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对于如何界定其他组织,我国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实务中也出现一些混乱,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在我国已废止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其他组织的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其他组织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①参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与公民、法人一样,也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其他组织”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②参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此外,《行政诉讼法》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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