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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湖南省95件认罪认罚二审抗诉案件数据分析

2021-03-23李佩佩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

李佩佩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引 言

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抗诉权的行使,旨在对刑事诉讼的运行进行监督,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确保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26日,修改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环节[1],认罪认罚案件以刑事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的量刑协议为基础,但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也同样可能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此时,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主要的诉讼监督手段,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笔者通过考察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权行使,发现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现象,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行使抗诉权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目前理论界对这些问题也展开了大量的讨论。本文将从湖南省认罪认罚二审抗诉案件切入,讨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抗诉问题。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抗诉的运行现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类别下,以“认罪认罚”“抗诉机关”为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将地域限定为“湖南省”,审判程序限定为“刑事二审”,显示刑事二审裁判文书数为142份①本文中的裁判文书及案件数据的搜集范围为2021年1月8日之前所有登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湖南省认罪认罚抗诉案件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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