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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视野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2021-01-12张淑萍王如彬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药品消费者

张淑萍,王如彬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555,2.广东省肇庆市卫生健康局,广东 肇庆 526060)

一、问题的提出

药品作为与人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社会物品备受社会关注。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药品生产企业7690家、GMP①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意为“良好生产规范”。世界卫生组织将GMP定义为指导食物、药品、医疗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认证企业16891家、药品经营企业57.33万家,而具有GMP检查员资格的仅有842人[1]。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如何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所以出现药品安全事件,是因为药品具有两重性。两重性是源于同一对象不同方面机制作用的两个指向的属性[2]。药物在一定使用方法下是良药,能够治疗疾病;但在另外一种剂量和使用方法下则可能成为毒品。因为个体的差异性,敏感体质可能会出现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残疾或死亡的后果,而耐受性体质则可能出现肉眼不可见的损害。个体的差异性对药品的反应程度也增加了药品管控的风险。在法律上,极端轻微的损害将导致消费者起诉激励不足和原告消失难题,进而激发更多的潜在违法行为[3]。关于药品安全的法律应对,主要有三种方式:刑罚制裁、行政执法和传统的民事私益赔偿诉讼。

刑罚制裁作为打击力度最大的方式,虽然具有威慑力强的优点,但具有兜底性,在保护药品安全时不能过度依赖刑事制裁手段。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达到犯罪的程度要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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