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认知生成的内源性机理研究
2021-01-12何宏斌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何宏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侦查活动是侦查主体运用辩证唯物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进行自觉能动的认识过程”[1],从这一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提炼出侦查认识活动的四个关键点:侦查认识立场的辩证唯物性、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过程的自觉能动性。我们依次对这四个关键点的研究要旨及现状进行简要阐析。第一,从侦查认识立场的辩证唯物性来看,我国的侦查学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基础之上,批判地继承了中国侦查实践的有益经验和文化精髓,部分吸收了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哲学视角对侦查主体所运用的辩证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用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指导侦查实践,提高侦查人员的认识水平,早已是侦查学理论体系中的题中之义。第二,从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来看,侦查活动作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一项法律行为,其认识主体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从法学视角对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地位、法定手段、法定义务等议题进行研究,也已是侦查学理论体系中的既有内容。第三,从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来看,侦查认识过程是侦查认识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逐步解决主观与客观矛盾问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侦查认识主体既要查明与案件有联系的人、事、物及相关的时空因素,也要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大量信息并从中筛选出犯罪事实,还要查证清楚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内在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这充分体现了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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